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

2024-05-26 9:28:32 财经资讯 无敌椰子

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义务。根据该条款,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以下义务:

1.

勤勉义务

:保险人应当以勤勉、诚实的原则,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义务。

2.

解释说明义务

: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费率,并根据需要向被保险人说明有关事项。

3.

咨询义务

:保险人应当在接受保险申请时,就保险合同的内容、保险费率等问题,对投保人提出的咨询进行解答。

4.

保险单交付义务

: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,及时交付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。

5.

不得变更保险合同义务

:保险人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投保人、被保险人同意的除外。

6.

履行诚信原则

:保险人应当履行诚信原则,不得损害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利益。

7.

告知义务

:保险人应当在接受保险申请时,向投保人征询与承保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,并对其告知承保条件。

8.

损失减轻义务

:在保险事故发生时,被保险人有责任采取合理的措施,尽量减轻损失。如果保险人提出的减轻损失的措施合理,被保险人应当采纳。

9.

处理保险金义务

: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理赔通知并确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条件后,及时处理给付保险金。

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以诚实守信、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,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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